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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震楼神器”发生冲突致轻微伤及财产损失,法院怎么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16:11:05点击:91

原告张某、刘某夫妻居住于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某、郭某夫妻居住于楼下1105室。

2017年12月,郭某感到原告家小孩经常在屋里跑,声响很大,加之以前因此事也发生过矛盾,便从网络上购买了“震楼神器”的装置,给原告制造噪音。郭某将“震楼神器”用木棍顶到主卧室房顶,远程遥控晚上开启早晨关闭,连续使用数日。原告夜间发现主卧室异常震动,连续多次报警。发现关闭1105室电闸后,震动消失,推断出原告家夜间的震动与1105室有关。楼长邀请被告调解此事。

2017年12月16日20时左右,王某、郭某、郭某母亲、郭某父亲及亲属程某来到原告家做调解。公安津南分局辛庄派出所民警也来到现场见证。王某因不满刘某指责楼下故意制造噪音,起身离开。刘某拦住王某并拽住王某胳膊、头发,王某也拽刘某的头发,二人厮打在一起。张某见状上前打王某,郭某阻拦,二人也厮打在一起。张某、程某也上前拉架。众人被民警劝开。刘某称戒指、手镯丢失,并明确指出厨房与客厅间的吧台台面破碎一角。


1. 发生肢体冲突受轻微伤,法院如何判赔?

王某、郭某、张某因此事件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王某就其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刘某赔偿原告70%的损失8909.21元。


2. 发生冲突中致家中物品损坏,法院如何判赔?

张某、刘某就其家中物品损失要求王某、郭某、张某、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中破碎的台面经测量宽50厘米、长107厘米,覆盖于27厘米宽90厘米长的矮墙体上作为餐台使用。经本院在滨海新区华厦世纪石材市场询价,该市场同花色材质人造透光玉石订做、安装费用为1000元,同类不同花色石材因可利用他人订做后的余料制作,订做费用略低为600-7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安机关出警录像显示,事发前餐台台面仅放置盘子、儿童水壶等物品,原、被告在客厅发生厮打过后录像显示餐台台面破碎,一块石材放置在台面面上。原告刘某当场指出台面损坏的问题。故台面损坏与本次事件有直接关联,但并无证据证明,具体何人致该台面损坏。因刘某先动手拉拽王某,抓王某头发,引发矛盾激化,致双方动手厮打,二原告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自担损失的70%,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原告的财产损失应为受损餐台台面重新订制安装同样石材所需费用,经市场询价确定需要1000元。对于二原告主张的其他物品损失,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因该事件造成,本院不予支持。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餐台台面损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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