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典型“以打促谈”的劳动仲裁顺利调解案例
员工张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他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拒签并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联系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团队进行咨询,了解到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张先生委托杨博峰律师代理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杨律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公司当庭同意调解。9万元分三次支付,现已全部到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