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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某大厦产权人A公司聘请B物业公司负责该大厦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每月提取固定酬金,A公司为物业经营盈亏的最终承担主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撤出园区,不再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两家公司对于是否应退还物业管理费利润49万余元及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电费发生争议,双方诉争直至二审。A公司委托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团队,代为维护权益。
律师工作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不断提出专业的财务问题进行抗辩,利用双方对于物业管理费利润盈余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这一点阻碍整个案件的推进。法院组织对账,案件处于基础事实混乱不清的局面。经过尚斌律师对案件的论证,决定改变诉讼策略,撤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原来的对账变为主张物业公司退还预收的物业管理费19万余元及预收的电费46万余元,该案件终于得以推进,这样基础事实清晰,便于法庭审理。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继续占有合同到期后已预交的物业费和电费没有合同依据,大厦产权人A公司作为业主和委托方有权主张退还合同到期后代为预收的物业费和电费。一审认定上诉人并非案涉费用的返还权利人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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