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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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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条文 驳回男方返还109万“婚前财产”请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09:46:55点击:305

巧用法律条文 利用夫妻财产混同理论驳回男方返还109万“婚前财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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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陈先生与高女士结婚。陈先生的婚前房屋拆迁后获得相应款项,王先生将该款向王女士转账,数额155.5万元。

2018年,双方用143万全款购买北辰区房屋一套,其中919500元来自向案外人的借款,借款已用双方的存款偿还。

结婚12年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21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财产分割并未涉及,没有进行处理。

2021年7月,经法院调解,北辰区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62.5万元。

2021年12月,男方再次诉至法院,坚持称155.5万元只是交由女方保管,并且婚内购置房屋时双方协商借款每人承担一半,女方负担459750元,故诉请女方返还1095250元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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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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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决定委托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律师接到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经过对案件的细致梳理、分析研判,律师精准找出本案焦点,并进行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方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以下观点:

1. 男方婚后没有工作,拆迁款男方自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偿还债务等,已经和婚后共同财产混同,男方主张交由女方保管有悖常理。

2. 双方婚后购买的北辰区房屋的房款、中介费、契税、装修等投入合计157万余元,除向男方妹妹的借款90万以外,其余款项均来源于女方出售女方婚前房屋所得价款以及女方婚前个人存款。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收入也全部投入家庭。男方的主张显失公平。

3. 男方主张女方转移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相反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大量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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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意见,对陈先生要求返还109万元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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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婚姻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很容易发生混同的情况,夫妻双方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确认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产生对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尽快找婚姻财产专业人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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