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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咨询网 劳动者可走人的情形扩大

[日期:2011-04-06] 来源:天津法律咨询网  作者:天津法律咨询 [字体: ]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两种,即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和特定情况下的随时通知解除。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三大类:即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须通知立即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1)      提前30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走人是没有条件限制的。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      提前3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随时通知解除,与《劳动法》规定的随时通知解除有较大区别。《劳动法》随时通知解除只有三种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有6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的规定《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走人”。其第38条第2款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无须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的。

 

  结合上述第三、违约金不能随便设定,不少企业开始担心,没有了违约金的约束,就算与员工签了长期合同,员工也能说走就走,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招呼。因此,一方面是企业难以辞退不合适的员工,另一方面是有能力的员工随时可以走人。有消息表明,最近北京一些企业开始采取了一种办法,即与核心员工签5年左右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一般理解,在老法施行期间订立的合同,按照老法的规定办,那么,企业还能用违约金来限制一下核心员工的流动。

有分析人士也认为,华为目前的做法,不仅担心新法后裁人困难,也担心核心员工流失;如果没猜错的话,华为在大规模裁员后,接下来与离职员工所签的合同会附上较严苛的违约金条款,跟可能跳槽的核心员工签约期限会长于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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