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这不是一句空话,昨天,郑州一公司老总就尝到了法律的厉害。 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位于姚寨路的一家科技公司是一家经营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工产品的公司。2007年年底,常先生、张先生应公司王总经理相邀,加入该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合作期间,因为一些纠纷,去年1月份,常、张二人离开了公司。
农民工高某远离安徽老家来北京打工,辛苦劳作了半年,却拿不到工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和房主连带给付工资款4600元。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判决包工头支付高某工资款4600元,房主在未付清建房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严肃处理巨额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事项的临时提案》。
该提案起源于中国宝安在二级市场成功收购深鸿基之前,深鸿基原高管通过召开总裁办公扩大会议,决定提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大幅增加了补偿金额。此后,上至集团高管,下至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均与职工签订了同一版本的巨额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此举类似海外反收购过程中使用的“降落伞计划”,即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与经营管理层签订合同,预定如果有控制权变更、经营管理层被解雇等情况发生,公司将向相关人员支付大量赔偿金。据鸿基集团人力资源部统计,如果按约定标准进行补偿,集团共需支出经济补偿金近亿元。其中,仅集团高管的补偿就达4100万元。
李达文在一家公司里连续工作了14年,合同到期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他,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等原因,李达文就在合同到期前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使李达文对公司的未来失去信心,因此,他联系了另外一家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职务。李达文通知原单位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始到新单位上班。
上海市一名女子在怀孕3个月后工资大幅缩水,将单位告至黄浦区法院,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她工资差额2.4万余元。之后,这名女子再次将单位告至法院,除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提出40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天价数字在本市劳动争议官司中创下了最高赔偿数额。这一次,市二中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请。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缴纳自2009年12月起的社会保险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原告施裘于1993年7月进入蚌埠市某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7月30日。2000年10月施裘下岗,期间只领取生活费。2003年7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陈小姐怀孕期间,所供职的工艺品公司发出通知:“公司已搬迁至外地,所有员工可选择去外地新址报到上班或多领取一个半月的工资为作经济补偿后结束劳动关系”。陈小姐不愿意自动离职,也不愿意领取补偿,被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为此,陈小姐诉至法庭求助。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小姐获工资、工资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的的一审判决。
公司改制后,九年不安置职工,并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被告工业用布公司支付与原告张老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15000余元,并支付张老三待岗工资27000余元。
吴某系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问:为什么说间断缴费将严重影响退休待遇? 答:当前,一部分职工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认为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费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费满15年后就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只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还未达到退休年龄,又不继续缴费,将严重影响退休后待遇。据了解,在企业下岗出中心的人员中,认为缴费满15年可以不缴费的人较多,希望引起这些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哪些工作?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高空作业、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放射作业、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工作时间。
近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协商办法》)。其中,《协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广大职工群众、社会各界十分关心这项涉及民生问题的政策出台。请您介绍《指导意见》和《协商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
一、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继续执行?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活动。 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遇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问:劳动者就业后,档案如何保管?
答: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管理档案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保存档案,代办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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