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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律师 婚前买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日期:2011-11-18] 来源:法律咨询网  作者:天津离婚律师 [字体: ]

 天津离婚律师   婚前买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天津婚姻咨询网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天津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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